据新华社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自6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1日,中国保监会在京召开“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媒体见面会”,对草案起草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费率挂钩浮动逐步渐进
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说,草案制定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06年3月21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第八条对交强险将在下一年度实行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的“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作了明确规定。“到今年7月1日,交强险制度就实施满一年了,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条例》要求执行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制度。”
袁力介绍,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依据的主要信息来源是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理赔数据;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依据的主要信息来源是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交强险费率浮动将根据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的进程,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实现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双挂钩”。
试点表明大部分人享受下浮
袁力强调,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制定保险费率的一般规则。
2004年4月起,上海保监局与该市公安局在全国率先启动了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试行保险费率与交通安全记录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从上海市实施3年的经验看,因驾驶记录、事故记录良好而享受费率优惠的机动车占51.03%;费率没有浮动的机动车占38.71%;只有10.26%的机动车因驾驶记录、事故记录较差,提高了保险费率。”袁力说。
保监会高度重视尺度把握
草案的制定坚持了注重奖励注重防范原则,在实行费率浮动的初期,立足于“费率优惠比例适中、费率上浮幅度平缓、扩大受惠范围”。“尽管我们吸取了试点经验,借鉴了国际经验,也听取了各方面意见,但我们仍然感到草案还有很多方面需要作进一步修改,特别是在费率浮动的尺度把握等方面,我们将认真听取并采纳社会公众的意见,使最终出台的办法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符合民意。”袁力表示,将来,随着交强险各项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社会公众对交强险认识的逐步深入,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办法也将得到调整。
充分听取和采纳社会意见
袁力披露,自《草案》公布以来,5天时间内,中国保监会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488件。社会公众意见主要集中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推出的时机是否成熟、费率是否应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费率浮动是否存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费率上下浮动比例是否公平、浮动比例设置的依据是否科学五大方面。袁力表示,在交强险制度实施过程中,保监会要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交通安全状况、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知程度及对新制度的接受程度、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等,特别是要充分听取和采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将新制度的推进力度、实施进度与社会公众的承受度结合起来。
16项交管便民新规将实施
公安部交管局近日推出16项便民措施,其中10项将于7月1日起实施,另6项9月1日起实施。
从7月1日起,在交管单位设值日警官,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在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和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群众限制的原因、时间和绕行路线;交管部门要向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出具机动车合法有效证明、凭证或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车管所办理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在车管所及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对机动车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领、驾驶人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管所要向社会公告,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办理;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机动车号牌号码,由2个号码选1个增加为至少5个号码选1个;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号牌号码;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不能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申请延期;在驾驶证副页打印下一次换领驾驶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时间等提示语。
从9月1日起,下列措施将实施: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交管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多国语言考试题库;允许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机动车牌证;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交管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各省、自治区选择1至2个地市,商财政、银行等部门,试行在地市范围内跨县(区)就近向银行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试行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声讯电话或者设在车管所的计算机等方式自助预约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