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决定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中披露欠薪企业信息。2007年底前,全省各地要基本完成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工作目标。对没有按要求完成清欠的企业,各地应于2008年1月底前报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经汇总认定后,提供给同级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披露。
2008年开始,对欠薪逃匿、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或拖欠总额超过50
万元的恶意欠薪企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于每季末及时上报,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汇总和审核后,移送同级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在企业征信系统中披露。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在收到劳动保障部门移送的欠薪企业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在企业征信系统中记载并公布。(徐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