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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王海”引发热议 是灾难还是救星?

新华网浙江频道(2007-12-21 13:56:21) 来源 通信信息报 编辑:

    詹启智和他的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近日在互联网界引发了激烈的争论。詹启智,人称“网络王海”,他低价购买网络写手们已被网络转载的作品的版权,再以诉讼方式向转载该作品的网站索取高额稿酬。

    据称,目前已有200多家单位和网站成了被告。有人称他为“网络王海”。那么“网络王海”的出现对互联网业而言是救星还是灾难?本报记者分别采访了互联网界知名人士方兴东、谢文和刘兴亮,请他们就这个话题发表看法。

    方兴东:“这样的行为违背互联网精神,迟早要失败”

    方兴东直接用“很不喜欢”来表达对詹启智和他的版权代理公司的态度。在方兴东看来,后者是利用传统的版权制度在互联网发不义之财,“传统版权制度还不能适应互联网的发展,一些法律制度还不能快速地跟上互联网的变化,于是他们就利用法律的滞后性来发财,这对互联网的发展很有害。”

    方兴东认为:“现在很多人都写博客,他们不是为了发表作品,而是把网络作为新的沟通渠道,借助互联网更容易传播的特性,让更多人看到自己的文章。”所以,在网上的文章除非在后面申明不能转载,否则一般都可以转,“我的文章就欢迎大家转载。因为传播越多,影响力就越大,收获的就越多。传统版权是利用加强保护来获取利益,而在互联网这种新的传媒形式下,我传播得越广泛,我能得到的好处就越多。这是两个完全相反的规则。一些人利用法律的滞后性牟取利益,是很不地道的。”

    在方兴东看来,互联网只可能是分享的文化,趋势就是与人分享。因此方兴东对“网络王海”的影响力不以为然,“传统的版权制度套用在互联网上会干扰到互联网模式的健康发展。但不能改变互联网免费模式的发展趋势。互联网是越分享越多,整个互联网是人民群众主导的,而不是少数人主导。任何人试图扭转这种大趋势,就注定要失败。”

    但方兴东对版权保护也给予了肯定态度,“互联网可以收费,但是你要明确写出来。一些人希望自己的版权被严格保护,我们也要尊重他们。”而在具体保护措施上,他建议有严格版权保护意识的作者多选择在传统媒体发表作品,“没有分享的思维,如果你进来互联网,环境就不合适。你要保护,就去追求传统的模式。”

    谢文:“网络王海”事件有积极意义

    谢文对“网络王海”的出现一点也不惊讶。在他看来,这样的事情过去也有发生,而在美国这样的事情则更多,“律师生意不够或者出于其他目的,他们就先去找侵权例子,然后去找作者告诉他,你被侵权了,我不要钱帮你打官司,官司赢了后,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分成赔偿金。在成熟市场经济下,这比较常见。中国互联网发展到今天,规矩很少,政策面、法律面对互联网关注不是太多。有人愿意出来改变下商业模式,没什么不可以的。”

    至于有人将詹启智形容为“网络碰车党”,谢文表达了完全相反的观点:“公司不以赚钱为目的,还以什么为目的?还免费为你维护版权?而且我也没看出他们有什么不道德的地方。现在侵犯知识产权没有什么限制,不能因为你宣布不赢利就能不经过作者同意随便转载。赢利不赢利是一条界线,但不是唯一的界线。”

    对于詹启智和他的版权代理公司的作用,谢文表示了谨慎的乐观:“具体的作用要看司法系统对这样事件的关注程度和判例。打官司是很费力、费时和费精神的。每件案子如果只罚款50块,还不够你跑腿的。如果这样的版权代理公司数量达到一定程度,他们代理的是比较出名的作者,被告人里有一些大的网站,赔的钱比较多。官司发生十几回、几十回,就可能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刘兴亮:持保留意见

    刘兴亮分析“网络王海”事件出现的原因是国内互联网发展得很快,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跟上,无法适应互联网时代下的版权保护。因此就出现了版权代理公司这样的产物。但他显然不认同版权代理公司的出现会有利于网络著作权的规范,“他们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赚钱。如果没有利益的驱使,赚不到钱,他们就不会挂着保护版权的名义去打官司了。因此保护互联网的版权,靠版权代理公司显然是行不通的。”

    对于“网络王海”和他的版权代理公司持续运作的影响,刘兴亮给予的评价是可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也将宣布“网络王海”没有了市场,“这样的事件出来后,影响力一大,相关的法律会马上跟上,你公司的业务也就没有开展的可能性了。”

    不过刘兴亮也承认,“网络王海”事件发生后,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虽然互联网免费文化不会受到太大的冲击。但是对整个互联网产业还是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为版权意识的增强和法律法规的完善将增加许多网站的运营成本。(廖庆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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