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络流行开始,擅自转载的行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该案中三面向公司的代理律师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都属于侵权行为,其中也包括了通过信息网络对外传播,因此网络转载属于侵权是毫无疑问的。“用人家的东西就要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但是
现在的网站从一开始就习惯了免费转载,根本没有一个著作权保护的意识。认为只要是网络中的东西就可以随意使用。”陈律师认为这种网络免费时代应该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