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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网站转载文章未付酬惹来官司

新华网浙江频道(2007-12-21 14:13:29) 来源知识产权报 编辑:

    
    镇政府网站未支付报酬转载文章惹来官司,该案引发了人们对相关问题的思考。

    广东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人民政府在镇政府网站上未经许可转载他人文章,被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法院判决龙溪镇政府赔偿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元,并赔偿三面向公司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

    镇政府网站未经许可转载文章构成侵权
    
    据原告称,2005年1月20日,廖星成在中国农村研究网发表了文章《农村青年:不可忽视的群体》,同年2月26日,廖星成与原告签署了《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廖星成将包括其所著的《农村青年:不可忽视的群体》(以下简称《农村青年》)在内共8篇文章著作财产权转让予原告,使用期限为发表之日起10年。三面向公司称,2005年3月,龙溪镇政府在其开办的龙溪镇人民政府网站上转载了《农村青年》一文,虽注明来源于2005年1月20日中国农村研究网,但未支付稿酬。因此,三面向公司认为龙溪镇政府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龙溪政府支付稿酬、公证费、查档费、律师费等共计8060元。

    原告是否具备起诉资格
    
    被告辩称,原告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在原被告双方往来的函件中,被告没有收到原告能够证实《农村青年》一文作者身份的有关文件;原告一直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已经向《农村青年》一文的作者取得《农村青年》一文的权利的事实,原告庭审时提供的《农村青年》一文的作者的转让合同,无法证实合同上作者的签字是否本人所署。
    
    法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农村青年》一文的署名为廖星成,可以认定其是该文作者。著作权人依法可以转让其著作财产权,三面向公司与廖星成的合同属于合法有效合同。因此,三面向公司依法取得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否认原告与廖星成的合同的真实性,因无相反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是否执行公务成关键
    
    此外,被告认为其执行公务行为,依法不构成侵权。被告称,依据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与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文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试验镇,为开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工作而开办龙溪镇人民政府网站。由于政府开展该专项工作的需要,挑选了部分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工作有关、已在网上公开发表的文章在政府门户网上转载,并注明所转载文章的来源和转载的免责声明,属于国家政府部门在执行公务中的行为,依法不构成侵犯《农村青年》一文的著作权,被告还认为其行为属于科学研究范围,不具有商业目的。被告还称其网站转载时,注明转载文章的出处,也没有任何获利的动机与事实,其行为并无不当之处。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已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可以转载、摘编,但应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而《农村青年》一文已经在网络上传播,廖星成未作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中国农村研究网”也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故被告可以在其网站上转载该文,但转载时应当指明作者和出处,并自转载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其转载他人作品依法应承担的义务。但是,龙溪镇政府转载涉案文章仅注明“2005-01-20中国农村研究网”,没有指明作者,亦没有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故侵犯了著作权人对涉案文章享有的获得报酬的权利。对于执行公务之说,法院认为,被告的这种转载既非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也非制定政策、法规行为,所以被告的行为不属于“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使用前应分析该作品是否享有权利
    
    此案判决后,本报记者采访了原告的代理律师广东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岩。刘岩表示,被告方面认为转载文章属于执行公务行为,使用的文章是时事类文章,故不构成侵权。但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农村青年》一文具有独创性,具有作者独到的见解,不属于时事新闻类文章,它依法享有著作权。

    对于政府网站在转载文章时如何避免侵权,刘岩谈到,在转载作品前应先分析这个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转载时依法行事,在规定期限内(2个月内)支付相关费用。如果不依法行事,惹上侵权官司,到时支付的惩罚性费用以及诉讼费等要远远高于转载的稿酬。(记者 胡 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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