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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转载文章,政府网站被判侵权

新华网浙江频道(2007-12-21 14:13:29) 来源 编辑:

    北京一家版权代理商向我省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网站发起诉讼十余起,称文章版权已被自己购买,要求网站赔偿,政府部门则提出出于公益目的、执行公务和合理使用可免责的抗辩,双方的争论在我省知识产权界引起强烈关注。

    日前,沧州农业局和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收到一份省法院的判决书,认定他们在网站上刊载一篇文章时侵犯了北京一家版权公司的网络传播权。

    与此同时,在我省,还有十余家地方政府部门网站正在因同样理由应对这家版权公司的诉讼。而在全国,已有300多家网站卷入这个网络版权侵权诉讼风波中。

    ■诉讼:触动一个沉默的领域

    发起诉讼的是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公司的总经理詹启智。本报记者采访詹启智后了解到,到现在,“三面向”公司在我省的诉讼大约有十多起案件,一审都由各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结果“三面向”几乎全部败诉。理由是,无论政府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都属于政府机关合理使用,无须经过许可、无须支付报酬。

    目前,“三面向”已陆续对这些案件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法院对部分一审判决作出改判,上面的就是一例。

    “三面向”版权代理公司成立于2004年,次年便开始收购网上作品较多作者的著作权,目前已发展有签约作者200多人,从去年以来,“三面向”公司发动席卷全国的版权诉讼活动,陆续向300多家网站发起侵权诉讼。

    这些诉讼之所以特别引人注目,还因为“三面向”的被告大多是政府部门主办、主管的网站。涉及的多是科技、农业方面文章,起诉事由,均是网络转载侵犯著作权。

    一名律师说,在此前,网站与网站之间,网站与作者之间,网站与网民之间,对于作品转载基本上是有一种默契的。有的权利人不知道自己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有的权利人为了作品的传播而容忍、有的权利人想制止侵权但不知道怎么去做或者怕麻烦。北京“三面向”公司的诉讼,打破了这种沉寂,掀起了波澜。

    ■争议:职业化维权的是与非

    据记者了解,詹启智的行为引起强烈争议。大量的反对者激烈抨击他,各种指责谩骂铺天盖地,网上还建了“反三面向群”。有人说,“三面向”公司钻法律空子大发横财。有人说,詹启智买断版权向网站索赔,是在有意设圈套,是“网络撞车党”、“恶意诉讼”。

    一份“黑名单”近期在全国数十家“三农”学术网站上挂出。上面罗列了十余名“三农”学者的名字和上百篇文章的名称,敬告各网站不要转载这些人的任何作品。甚至一些原来签约的作者在失去网络传播的平台后,也站出来指责詹启智违背了他们的初衷。

    被“三面向”告上法庭的政府网站觉得非常理直气壮:非盈利的公益性网站,为研究的同行提供素材,为促进学术交流而辛苦工作,一不小心竟然成了被告!至于作品的使用者,不能看到同行研究的进展和发现,又失去如此好的交流机会,损失更大。结果是只让中间公司作为手段而大肆牟利,而其他参与者均因此蒙受损失,是不是违背了该法律的初衷?

    也有一些法律人士建议,如果真的是维权,詹启智是不是应该用更温和的合乎情理的办法去做,比如发律师函,直接商讨协调等等,何必大动干戈地诉讼,增加诉讼成本?而且,针对政府部门公益的无害行为,大量使用司法资源,似乎不可不必。

    ■网站:做公益为何败诉?

    产生著作权纷争的文章是一篇3000多字的文章———《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城乡统筹》。3年前,“三面向”公司通过签订版权转让合同的形式,从作者处收购了这篇文章的著作权,今年初,“三面向”公司就以沧州市农业局、省农业信息中心开办的沧州农业信息网(www.cz.heagri.gov.cn)网站上刊载这篇文章为由,发起侵权之诉,要求两家单位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损失5800元。

    日前,省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推翻了一审判决。法官首先认定,沧州农业信息网网站,是一个为政府、农民、农业企业和部门提供信息的服务性公益网站,沧州市农业局、省农业信息中心运营该网站对外行使的是一种服务职能,而非管理职能。对于行政机关而言,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是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政策、进行行政管理等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必然需要。

    法院指出,沧州农业信息网网站转载涉案文章,既非制定法规政策,也非从事对外行政管理活动,更不是履行职能所必需,这种转载行为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作品的情况。沧州市农业局、省农业信息中心在行使服务职能时理应尊重他人著作权。

    法院因此认为,沧州农业信息网网站未经著作权人“三面向”公司许可,转载《发展农业经济促进城乡统筹》一文,侵犯了“三面向”公司对该文的网络传播权。尽管沧州市农业局、省农业信息中心已在接到起诉书后在网站上删除了涉案文章,但仍应承担赔偿“三面向”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酌情判处1500元的赔偿。 (吴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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