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5家网站同吃侵犯著作权官司引发广泛关注
先向作者低价购买作品版权,再向免费转载该作品的网站索赔高额著作侵权赔偿金。目前,北京一家版权代理公司将诉讼“战火”燃至佛山,佛山5家网站遭遇索赔官司。本报率先披露佛山网站被告后,引起众多网友及网站经营者的关注,他们对该公司发起诉讼的质疑越来越激烈:是在“维权”,还是在为了赚钱而恶搞?
现象
五网站未获许可转载文章吃官司
一家成立于2004年10月的版权代理公司,成了许多网站近年来的“梦魇”。
这家公司名叫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是专门从事著作权许可、转让和再许可的民营版权公司。从2004年起,三面向公司向全国近300家大小网站发难,将它们一一告上法庭,起诉理由均是:在未获许可的前提下,这些网站转载了由三面向公司享有版权的文章,已构成侵权。
日前,我市一家名叫家电配件网的网站被三面向“盯上”。该网站由于转载了一篇文章而被三面向公司告至佛山中院索赔7610元。12月12日,在原告降低一半索赔额情况下,双方仍未达成和解,近期将开庭审理。
事实上,我市网站因转载而被三面向公司告上法庭的并非这一家。据该公司律师称,我市共有5家网站被告,其中一家转载小说被索赔高达50万元。
三年来,三面向公司的版权官司打遍全中国,其法人代表詹启智因此声名鹊起。然而随之而来的争议也越来越激烈,支持他的人说他是“网络王海”,而反对的人却给其冠以“网络碰瓷儿”、“网络撞车党”等称呼。
争议
1
高额索赔
维权还是恶搞?
被告家电配件网转载的《中国家电业渠道的“白猫黑猫论”》一文共13000字,据网站负责人李先生称,三面向公司买断该文版权只花了几百元钱,却“贪婪”地向其索赔7610元。由此可以看出,三面向公司发起诉讼显然不是维权,而是为了获利进行的恶搞。
在百度“三面向”贴吧里,网友的发贴充满了对三面向公司“牟利”的指责。詹启智的反对者们组建了“反三面向QQ群”,公布于贴吧,相互交流如何应对这场始料不及的诉讼。
面对指责,詹启智有自己的看法。他表示,三面向公司向作者支付的是稿酬或者版权转让价金,而公司向侵权网站主张的是侵权损失赔偿,两者毫无关系,不具有可比性。稿酬只是侵权损失的一部分,而损失还包括出版发行损失、误工费、调查费、律师费等等。
詹启智认为,其发起的诉讼是在‘填平’损失,不存在营利之说。“如果侵权赔偿的仅仅是稿酬部分,那么,侵权这种非法使用作品与合法使用作品就没有区别了,这对合法使用作品是一种打击,这样谁还会合法使用作品?” 詹启智反问道。
在“三面向贴吧”里,也不乏三面向公司的支持者。一名网友发贴称:三面向公司采用合法的手段即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且多有胜诉,说明现行司法制度内,这种现象的存在是合法、合理。
2
高知名度
网络共享免责?
在国内互联网规范尚未健全的环境下,免费转载在很多网民甚至网站经营者看来,都是见怪不怪。
家电配件网负责人李先生高度评价免费转载对互联网产业迅猛发展所作的贡献。一方面,互联网精神是一种共享精神,网民利用互联网获取资源,从而给自己工作和生活带来便利。
另一方面,之所以作者允许且乐意让网站免费转载其作品,是因为网络是作者发表作品最方便的渠道,作者及其作品借助网络传播速度快的特性而出名,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版权换知名度”。
“若转载一篇文章就得赔偿几千元,三面向公司的诉讼活动将会影响整个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李先生说。
“‘版权换知名度’不是侵权免责的理由,而是侵权网站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的伎俩或托词。” 詹启智对“版权换知名度”说法嗤之以鼻。
他认为,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基本部分。“版权换知名度”是权利人用版权仅仅换取了人身权的一个结果,这对版权人来讲,是缺失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对侵权网站来讲,则是运用不平等规则或说法对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的剥夺。
广东古今来律师所王志峰律师表示,有不少作者不仅要获取“名”,还要获取“利”,网站支付所转载作品的稿酬合情合理。
3
官司满天飞
浪费司法资源?
三面向公司不仅对我市5家网站发难,此前还将官司打到了西藏,造就了“西藏自治区首例知识产权案”,三面向公司的版权公司打遍南北。
我市一名网络从业者对此质疑:三面向公司的官司“满天飞”,有些还是败诉的,其实际上是在浪费国家司法资源。
“如果说是浪费司法资源,那么也是侵权网站在践踏和浪费司法资源,是被告一手造成的,你们不违法、不侵权,我为什么要和你打官司。” 詹启智反驳说,“这就好比,你偷了我的东西,反倒说我告你是浪费司法资源,这是侵权者的强盗逻辑!准确来说是侵权者在浪费司法资源,而不是权利人。”
说法
网络行业规范管理不能克隆传统方式
佛科院政法学院教授张喜平认为,三面向公司状告家电配件网站案虽然发生在佛山,但在全国带有普遍性。案件的审理在某种意义上涉及网络行业能否健康和顺利成长,其矛头所指值得深思:
首先,网络作为最重要的媒体工具和交流平台,需要出台一整套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在内的规范措施。这种规范措施的实质是保护相关人的利益不受到侵犯,否则网络在失去利益驱动下难以真正的持续发展。如果听凭目前许多低成本甚至无成本的使用状况发展下去,既伤害了网络知识的正常传播,从长远看还会给网络全行业带来损失。
其次,网络行业的管理规范虽然是必须的,但应当适度。网络成为一种新型的沟通载体,其方便快捷的性能远远超越了传统媒体。因而要彰显它的功能,就不能简单地克隆传统的管理方式。由于这种管理模式在申张一些正当利益的同时,往往也限制了网络功能的充分发挥,这有可能影响网络行业的发展前景。
其三,可见,网络的“无政府”状态与“警察”式管理同样不可取。妥善的管理方式是必须从网络是一个社会公共交流平台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一定要发挥网络自由快捷的交流功能,一定要在既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又不制约其发展的社会公信维度中安排公共管理政策和形成法律约束。即使出现违约,其处罚费用也不应与成本相违。就本案来说,李先生首先主动认错和采取双方协商方式适度补偿可能更为稳妥。
最后,还应倡导建立网民之间的价值共识,积极探索低成本的庭外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和解途径,减少和降低网络纠纷的成本。事实表明,如果推己及人的网络伦理能够广泛普及和被信守,就可以保持网络的良好生态,使网络资源获得最佳社会效用并被人人所共享。
本报记者 曾伟荣
(责任编辑:吴少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