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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读与困惑

新华网浙江频道(2007-12-27 13:38:33) 来源:综合 编辑:君君

    今年26岁的小张在杭城某媒体工作已经有1年多了,不久前他被告知,原本“一年一签”的签约周期将变成“三年一签”。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将从一年延长至三年。

    “单位延长合同周期应该是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间劳动合同’的规定。原来2年后就要签定‘无固定期间劳动合同’,现在可以拖到6年以后再签,单位更有主动权。”小张说。

    小张口中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中对于企业用工的一系列比较严苛的规定,开始让一部分不安的企业在年关未到时就已经提前“行动”。集体裁员、延长单次合同约定时间、采用劳务派遣方式……都成为这些企业为规避即将到来的《劳动合同法》使出的“新招”。

    事实上,让这些企业不安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新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条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则续订的劳动合同则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误读:为避“十年”拿6-9年工龄员工“开刀”

    从前段时间开始,宁波市某企业集团公司就陆续对企业中工作了6-9年的人员陆续“开刀”。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企业此次“开刀”就是冲着《劳动合同法》的一条规定去的——“连续工作满十年”,也要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开刀”的代价是企业需要付出一定的经济赔偿,同时也很有可能面临至少6个月的裁减人员所在岗位空缺。“权衡赔偿金、岗位空缺和与工作满十年的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更愿意选择在新法实施前就作出赔偿。”这位负责人说。

    在他们的理解中,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就意味着将有可能在工资成本上有更多的支出,在人力资源上可能不能适应用人单位的发展需要,在用人单位的人员结构上会越来越趋“老人化”;此外,职工去留的主动权更多地仍是掌握在了员工手上。

    这位负责人同时向记者透露,目前他们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带来的风险,特别是新法中关于“连续”的界定问题,提前做了不少准备工作。

    比如,赶在2008年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通过后的一段时间,企业就相继与员工终止或解除所有劳动合同,并重新签订,有些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甚至长达5年。

    他表示,这种方式正是出于应对新法的考虑:一旦“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需要与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企业的做法只是尽量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压后,避免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法解聘不适合企业发展的职员。”

    困惑:特殊“季节工”签约成难题

    还有的公司开始为自己的“特殊性”而感到困惑。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志明最近就在为他们的特殊工人——“季节工”未来的劳动合同问题犯愁。

    像古越龙山这样的酿酒公司,每年集中的用工时间在9月份至次年4月份,而剩余的半年则属闲暇期。“原先我们公司有很多‘季节工’,单单在9月份到4月份之间来这里工作。”胡志明说,对于这批“季节工”,他们的对待方式分两种:每年都在这里工作的,就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如果是临时来工作的,则只有口头约定。

    “新法出来以后,这些人肯定都要签约的,但问题是,他们签了两次之后也要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这明显不恰当。”胡志明说,古越龙山正就此跟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接洽,最终结论仍不明了,“但我想肯定不用转为无固定期限的,我们有自己的特殊性。”

    与此同时,这些像“候鸟”一样每年定期来公司工作的“季节工”,如何交纳养老保险也成了一个难题。

    此前他们曾给这些“季节工”交纳过养老保险,但有些外地来浙的务工人员却怕影响月收入而十分抗拒。“但是新法实施以后,公司肯定要为他们交纳保险金,劳动者自己拒绝交纳与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该如何解决?”胡志明困惑道。

    2008年新法实施在即,古越龙山公司已经组织全公司近4000名员工都学习了一遍新《劳动合同法》,甚至保证每人手上都有一本新法小册子。学习归学习,而实际的困惑依然无法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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