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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部分餐馆自进酒水

新华网浙江频道(2007-02-26 15:53:51) 来源 :新华网浙江频道综合

    新华网浙江频道2月26日电  酒水进场费昨天在温州被定性为“商业贿赂”

    据《每日商报》报道,温州一家酒店因收取5.8万元酒水进场费,昨天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为商业贿赂行为。至此,“酒水进场费属商业贿赂”这一条款如同一把利剑,悬在了餐馆及酒吧老板头上。谈论起此案的判决结果,杭城的餐馆老板们显得十分低调,个别餐饮老板表示他们已开始自进酒水,规范操作,以避免涉嫌商业贿赂。

    温州珍味楼败诉

    酒水进场费定性为“商业贿赂”

    2005年10月11日,瑞安市工商局经检大队接到举报称,该市珍味楼酒店在购销商品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经调查,自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瑞安市某副食品有限公司为推销某品牌啤酒,先后以“进场费”和“专场费”给珍味楼酒店现金5.8万元。

    2006年4月,工商局认定珍味楼酒店在商品购销过程中收受副食品公司的贿赂,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万元,并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后,珍味楼不服处罚决定,向瑞安市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11月,瑞安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珍味楼酒店收受商业贿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瑞安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随后,珍味楼酒店向温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啤酒经销商向珍味楼酒店支付正常价款以外的款项,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商业贿赂构成要件,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瑞安市珍味楼酒店上诉,维持瑞安市法院一审对该酒店收取“进场费”属商业贿赂的判决。

    至此,酒水进场费,这个餐饮界存在多年的“潜规则”被正式曝露在阳光下,引起众多人关注。法律界人士认为,这起案子的判决对打击商业贿赂“潜规则”具有积极意义。

    “潜规则”仍深潜业内

    餐馆酒吧老板低调回应

    酒水进场费,这个弥散在杭州餐饮娱乐业多年的影子,尽管业内早已人尽皆知,但谈起这个词时,多数圈内人还是遮遮掩掩。

    在杭州,酒水进场费这个“潜规则”到底潜得有多深?在不透露姓名的前提下,杭州几家大型餐饮企业负责人透露,目前,一般酒水利润占总利润的比例在8%以上,有的甚至高达40%左右。而进场费的形式也呈多样性,有一种是促销买断费,分为包厢买断、楼层买断、整个饭店买断,以整个饭店买断费用最贵。以德胜路某家生意较好、规模较大的餐馆为例,买断这家店的酒水供应,一年的费用约在百万元左右。另一种形式是产品买断,以杭州某品牌牛奶为例,如果是整个饭店独家买断的费用在10万元左右,这就意味着顾客在饭店只能喝到这一种牛奶。当然生产商也可以选择促销员买断,允许同类产品进店,但只允许一家供货商的促销员驻店,那么费用在独家买断的50%上下浮动。

    “酒水进场费早在很多年前就已出现,这已在成为业内的潜规则,要改变并不是那么容易。”杭州市酒吧协会秘书长王银桥说,这是企业自主的经营行为,也是多方认可的行为,很难进行规范操作化。一位长期关注酒水进场费的餐馆老板说,餐饮业整体步入微利时代,酒水利润是企业利润的重要补充,而酒水配送垄断后带来的还有可靠的质量和服务,且餐饮酒水的价格浮动都在物价部门允许的范围之内。某位知名餐馆的负责人对酒水进场费与商业贿赂之间划上等号的关系表示不理解,他认为,酒水进场费是老板与老板之间的行为,“这是种商业行为,这部分钱不是给公家的,最终还是给的餐馆,是经营利润的一部分”。

    面对众人对酒水进场费的质疑和议论,外婆家、刘家香辣馆等少数餐馆表示,他们已实现或准备自进酒水,如可口可乐等饮料已直接从中萃公司进货,不打包给外人来操作,至于其他酒水饮料,有待进一步改革。(纪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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