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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人寻味的是,开征利息税5年来,储蓄存款余额变化依然呈现出的一条高扬的上抛物线,直观地向世人表明,当时出台利息税政策的最直接目标--把居高不下的储蓄挤出来,现在已完全落空。
在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天津财经学院经贸系副主任梁燕君委员提出,当初期望开征利息税刺激消费的决策,其积极作用已出现退化,决策层应反思利息税政策的实际效果,适时取消储蓄存款利息税。此前,有关银行监管部门人士匆匆赴沪,对利息税展开调研,并就利息税的调整形成了内部提议。
但几乎是同时,在中国财税界有着举足轻重地位的中国社科院财贸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却公开表示:取消利息税,不可能。
这表明,在恢复征收五年之后,利息税将再次面临着新的抉择。
利息税病得不轻
我国的利息税,是在宏观经济持续走低的情况下开征的,带有转轨时期的典型特征。人们期望它的问世能刺激消费,启动需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发挥财富的二次分配作用。
然而,预期再美好,终归是预期。5年的运行实践,日渐凸现其种种弊端。
一刀切的税率,加剧了分配不公。现行的利息税,统一按照20%的比例进行征税。这意味着,从理论上讲,尽管富人纳税的绝对额相对较大,但毕竟只是其大本钱派生出来的一小部分,可谓九牛一毛,(更与当初的设想相背的是,越是富裕的人投资增值的渠道越多,也即规避利息税的路径越多)。但对于穷困家庭来说,微薄的积蓄往往就是救命钱,他们不论利息税多高,还得硬着头皮存!其20%的税负往往比磨盘还重!由此可见,初衷为"抽肥补瘦"的利息税,到头来反而异化为"劫贫济富"的工具,岂不悲哉。
负利率下的高利息税,让居民财富日渐缩水。2003年以来,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物价指数的持续攀升,扣除消费价格指数,居民实际存款利率已成为负数,即便在最近的一次提息之后,这一现状也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从而导致城乡居民个人金融资产快速缩水。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利息税会让负利率的缺口更大,调节利息税至少对缩减负利率是有好处的"。
通胀阴霾下的利息税,加剧了中低收入居民的消费紧缩。如果说,在通货紧缩的状况下,国家通过开征利息税旨在把居民存款"挤出"的话,那么,在如今出现了投资大幅增长、局部通胀的苗头后,原本赋予开征利息税的意义已黯然失色。相反,在缺乏稳定的证券投资环境和银行储蓄替代手段的情况下,特别是在负利率下继续征收利息税,居民可支配收入绝对额将相应减少,居民对未来收支预期降低,导致消费倾向的下降,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对个人消费和民间投资产生抑制作用,尤其是遏制了中低收入家庭的购买力。在这种情况下,免税对居民消费和投资而言,比升息更为紧迫,也更为有效。
单打一的征收范围,加剧了资本流失。随着经济金融化趋势的不断加深以及投资渠道的多元化,个人金融资产也日益呈现多样化趋势。由此,国外利息税应税项目通常不仅包括银行存款利息,还包括企业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投资收益等。但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条款中与储蓄利息并列的其他资本利得项目仍旧免税。比如购买国债,尽管国家信用高于银行信用,尽管国债利率明显高于存款利率,但却未纳入应税范畴,由此衍生了"内部人国债"等不良现象。另外,同样属于储蓄,却对我国居民在境外的储蓄利息所得不征税,无形中鼓励了资本外流。
监管乏力,避税、逃税现象屡见不鲜。国家规定教育储蓄免税。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这项利国利民的政策却在一些地区演化为避税的防空洞,成为一些银行变相吸收高息储蓄的魔方,使教育储蓄充满泡沫。与此同时,由于政策之间存在真空地带,监管职责不清,"私款公存"现象一天也没有真正停止过,且"私款公存"者多为"占有80%存款的20%的人",其偷税金额也较大。
更耐人寻味的是,开征利息税五年来,储蓄存款余额变化,依然呈现出的一条高扬的上抛物线,直观地向世人表明,当时出台利息税政策的最直接目标--把居高不下的储蓄挤出来,现在已完全落空。
相见时难别亦难
既然利息税存在着如此多的弊端以及不合时宜之处,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利息税已走到了尽头呢?事实上,早在2003年10月,商务部就曾根据当年国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上涨现实和趋势,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起征点的建议。
然而,取消利息税又绝非易事,因为它牵一发而动全身。
首先,"组织收入"在今天被认为是开征利息税首要功能的情况下,因取消利息税所造成的财政收入缺口何以弥补?更重要的是,按照当时的制度设计,中央财政拟将这部分收入以专项资金的方式,用于低收入阶层的"救命钱"。有资料表明,征收利息税五年来,尽管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却成为财政收入稳定的来源之一。五年累计实现税收1329亿元。要弥补这样一个缺口容不得半点闪失。另外,相对于流转税而言,利息税的征收成本也较低廉。
其次,取消利息税同样必须通过复杂的法律程序。相见时难别也难。当年征收利息税是经全国人大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完成的,而如今要取消利息税,势必也要通过全国人大。这一过程无疑是严格、复杂和漫长的。
再次,利息税取消与否,必须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乃至整个税制改革同步进行,不可能作个案处理。
由此可见,现在就对利息税实施休克或者安乐死,时机还不成熟,条件还未充分具备。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对利息税进行渐进式的改革和完善,乃是必由之路。
利息税的现实完善
设置起征点,对低收入阶层实行利息税豁免。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关爱弱势群体,做到不该收的税金一分也不收,才能增强百姓对当前改革的认同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建议对存款余额进行界定,达到一定存款余额的方可征收利息税。同时,也可参照美国的家庭退税制度,低收入者平时照样纳税,但年底可以凭相关证明退税。
科学设置税率,保持合理的税负水平。当前,要在合理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利息税的征收比例,做到既能保证实现预期的收入,又要有利于保护大多数纳税人的积极性和购买力。建议将税率控制在10%-15%
之间。当然,从根本上讲,应彻底改变目前的单一税率,采取累进税制,收入越高,税率越高。
合理调整现行利率水平,改善城乡居民的收入预期。现阶段应切实推行双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改善宏观调控,有效遏制通胀势头,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对于负利率现象,国家有关部门要审时度势,通过加息等方式,切实加以扭转。
合理扩大征收范围,拓展新的利息税源。适应个人金融资产多元化的需要,将利息税的征收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企业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投资收益等品种。同时,将中国公民在境外的储蓄利息收入纳入征管范围,防范税源流失,遏制资本外流。
加强税收监管和引导,防止偷税漏税。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要联手加强对教育储蓄和"私款公存"的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一经查实,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文/郑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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