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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协调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所在。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政策措施,扩大了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增加了财政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投入,把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的供给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有效地推动了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但总体来看,农村公共服务发展还依然相对滞后,特别是与城市相比,农村的公共设施建设,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社会保障等大大落后于城市,城乡差别呈扩大趋势;农村公共服务投资主体不明,供给不足,投入不多,城乡及农村之间公共服务不均等现象比较突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和城乡公共产品均等供给机制尚未建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把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努力实现公共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拓展、社会保障向农村覆盖、公共财政向农村倾斜、现代城市文明向农村辐射的目标,把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构想真正落到实处。
一、转变职能,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是全面履行政府管理职能、加快新农村建设的迫切要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公共服务的职责和重点,把发展农村公共服务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加快从过去的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到公共服务型政府上来,充分发挥在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首先,高度重视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好农村公共服务发展规划。政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导者和相关制度的决策者,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农村公共服务的长远建设和发展,把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真正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要加强对公共服务的前瞻性研究,把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一个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明确今后努力和发展的方向。还要制定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特别要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教育和文化发展等方面,制定出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标准,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明确各级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上的职责和义务。为广大农村提供公共服务,这是政府的职责和义务。而要履行这项基本职能,需要各级政府的分工合作。要遵循责权配置相一致的原则,明确界定各级政府应提供哪些农村公共服务,并赋予其相应的管理权力,真正做到财权与事权的统一,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自主性。
第三,科学界定农村公共服务的范围和重点。去年,我省围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出台了《浙江省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全省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重点抓好12个方面的任务,其内容包括: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农村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公共安全服务体系建设、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欠发达地区的扶贫开发、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比较系统、全面地明确了农村公共服务的具体任务和工作重点,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当前,新农村建设需要办的事情很多,广大农民对公共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由于政府的财力有限,供需矛盾较为突出,这就需要针对农村实际情况,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阶段发展水平的差异,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覆盖农村的优先顺序,区分轻重缓急,突出服务重点,量力而行,循序渐进,从农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直接的事情做起,从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养老保险等最基本的公共服务和农民急需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做起,然后进一步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标准,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公共服务发展格局。
第四,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提高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当前,由于受传统考核机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影响,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还习惯于把主要精力放在招商引资和增加财政收入上,现在的乡镇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也缺乏必需的财政实力和必要的机构、人力,这就直接影响了对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服务。因此,要深化乡镇机构改革,优化基层资源配置,弱化乡镇经济管理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把乡镇政府的工作重点和工作精力逐步转移到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为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上来,逐步建立起以农村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能的精干高效的农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还要进一步深化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合理下放财权,确保基层政府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不断提高乡镇政府公共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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