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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唯事件”与财产权

新华网浙江频道(2008-05-21 15:22:01) 来源:新华网 编辑:王彬彬

    近日有关国家广电总局封杀汤唯广告一事,在网上闹得可谓是沸沸扬扬。为了给青少年营造一个健康的环境,防止“一脱成名”现象蔚然成风,广电总局使出这一撒手锏的确于理有据。许多网友对广电总局这一行为给予支持、肯定。然而,撇开带有主观色彩的道德评判,理性的思考一下:政府的公权力是否对汤唯的财产权构成了侵犯?这一行政行为的背后是否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从这一角度出发,广电总局的做法似乎难以使人信服。

    综观娱乐圈,大凡成名的明星,广告报酬必占据其收入的相当比例。广告自然也就成了他们的生财之道,甚至是谋生的根本。而广电总局封杀汤唯广告的直接后果,就是让那些广告失去了在媒体上展示的机会,广告公司“谈‘汤’色变”。广告商和汤唯不仅没有利用广告达到“双赢”,甚至连前期投入的成本都难以收回,获利自然成为泡影。据业内人士透露,汤唯因此而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将达到几百万元之巨。

    对这笔资金,汤唯有相应的财产权。因为财产不仅仅包括那些实实在在的财富,还包括一些可预期的商业利益。在西方法律界看来,财产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物质基础。没有财产,也就没有人格权。在中国,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让世人从对私有财产的漠视中惊醒,维护自身财产权的法律意识正在潜移默化地注入人们的脑海。

    广电总局的做法,显然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从而对汤唯的财产权构成了侵犯。但近些年来有关公共利益的讨论,似乎对“公共利益”很难作出一个比较规范的定义。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公共利益”的定义更是引来一片争议。对于“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的“私财”保护原则,呼声频起。为了防止政府拿“公共利益”当幌子,防止其滥用权力,我们可以借鉴西方的做法,即政府在作出这一直接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正当程序进行,并按照比例原则的要求尽可能地将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而恰恰是在这两个方面,广电总局导演的这起“汤唯事件”面临着无法回避的考问。

    广电总局在程序上做得很不到位。当各大媒体在高调炒作“汤唯事件”时,已是在广电总局作出决定之后,之前似乎没有任何有关封杀的蛛丝马迹,因为广电总局采取的是内部操作方式。封杀汤唯的原因为何,广电总局应当给出一个充分的理由,以使人信服。按照广电总局后来的说法,这是为了防止“一脱成名”现象蔚然成风,避免引导青少年进入思想误区。据笔者看来,这一理由显然过于简单、牵强。

    首先,事实依据不足。广电总局认为汤唯广告会引发“一脱成名”风气,是否有相应的事例可资借鉴,抑或有相应的调查数据?这些均不得而知。况且,汤唯在《色·戒》中的出位演出,是否会引起汤唯广告的色情因素,这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广电总局的证明逻辑难逃“主观臆断”4字的嫌疑!

    其次,广电总局未给与汤唯相应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任何人在受到对自己权益的不利处分之前,国家应为之提供参与听证和其他表达意见的机会。这是法律“正当程序”原则的精髓所在。封杀显然对汤唯的财产权构成了不利后果,为什么广电总局在不听取汤唯的陈述、申辩的前提下,就断然认定汤唯广告一定会引起“一脱成名”之风呢?

    古人云: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如果仅听一面之词,不听取不同意见,很多时候是要犯错误的,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况且,在作出这一决定之后,为什么又不告知汤唯相应的救济权利?这些显然都是法律所要求的,但是广电总局却一一忽略掉了。

    另外,广电总局难逃比例原则的责难。比例原则要求政府为了行政目标的实现而损害相对人的权益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降低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保持适度的比例。在广电总局的管制手段中,封杀可谓是釜底抽薪之策,也就是俗人所谓断人子孙的绝路,常常让众多的明星不寒而栗。但除封杀之外,尚存在多种的管制方式,例如罚款。那么,汤唯广告除了被封杀之外,有没有其他的缓冲空间?显然还是有的。例如不准此种广告在少儿节目前后播出、抑或设置播放的时间表,等等。总之,没有必要一棍子打死,让人没有翻身的余地。就笔者看来,广电总局的处罚显然过重, “罪责不相适”。

    “汤唯事件”将随着时间的消逝而逐渐被人淡忘,但这一事件暴露出的政府执政方式的局限和执法思维的单一,即对行政程序的忽视,以及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忽视了“比例原则”的运用,值得我们深思。只有重视程序法治的国度,只有切实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国度,依法行政的理念才能真正的贯彻下去,法治的理想才能真正的深入人心。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时下的做法作出检讨和反思!

    作者:李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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