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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社会,因为许霆案引发了社会上一般群众与法学家们对中国审判制度与社会正义的大讨论,给国人以崭新的认识。
4月10日,新任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与珠海市中院法官座谈时提到了当前人们较为密切关注的死刑问题。王胜俊说,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要考虑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
法学家们认为,王胜俊“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的新提法,进一步体现了法律对国民意志的尊重,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强化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也说明过于强调法律至上的机械法律论,而无视法律的道德取向,不仅会冲击社会的传统道德观,也会使判决失去实际的法律效果。
近期,“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十分强烈的许霆案,引发了社会上一般群众与法学家们对中国审判制度与社会正义的大讨论,给国人以崭新的认识。
“群众感觉”推出的重审
2008年3月31日,25岁的许霆第四次走上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当他在2007年11月第一次走进法院被告席时,法院启用的是一个只能容纳几十个人旁听的小法庭,旁听席上的10多个座位空空荡荡的。现在,当许霆走上重审被告席时,他的背后是一片黑压压的人头,还有一堵由摄像机排成的“高墙”。
广州中院启用了高两层、可以容纳500多人旁听的一号审判庭进行宣判,旁听席上站着来自全国各地的上百家媒体的记者和关注此案的学生、专家、市民、律师以及广州中院的领导们,法院试图以最公开的态度来展现许霆案的全貌。
一切的变化源于2007年12月17日的一篇报道——《柜员机“犯晕”千元当一元吐,男子171次恶意取款判无期》。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171次,合计17.5万元,一直取到他卡里只剩1元钱,再也取不出来为止。他还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盗窃1万多元的郭被判刑1年。潜逃1年的许霆,则将17.5万元赃款挥霍一空。2007年12月初,广州中院判处许霆无期徒刑。”
判决生效后,《新快报》率先披露此案,仅1000多字的报道,引起的巨大震动远远超过了记者预料。单在百度搜索引擎输入“许霆”两个字,出来的相关网页就有300多万个,新闻更有10万余条……而每次与许霆相关的新闻出来,都会引发一场大讨论,在网易、新浪等知名网站的每日更新栏目中,相关留言曾高达数百万条!
网络民意于2007年年底显示其强大力量,网友们失控地“炮轰”,最终将专家学者、法院法官、银行高管、最高院领导,甚至全国人大代表全部卷入了该案的大讨论中,每出现一个新动向,就被众人拿来反复咀嚼,讨论从案件本身上升到法官道德、执法方式、立法缺陷、银行管理、社会公平等等。
第一个报道该案的记者用这样的语言来形容这条新闻:“我以为抓了条小鱼,没想到它长成个大白鲨,现在才知道看走了眼,哪里是大白鲨啊,整个儿一个尼斯湖水怪。”新闻的轰动程度已经完全出乎记者的预料。
从头到尾,洋洋洒洒数百万的相关网页和评论,吵得最凶的其实只是两个最基本的问题——为什么贪官判得都比许霆轻?为什么银行出错从来不用负责?
网友“李新月3186”在博客中写道:“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那些小偷小摸的人被逮到了一定会按律治罪,罪行严重的甚至还要判死刑。但是那些窃取国家巨额利益的人则不但不会被治罪,而且还能成为诸侯称霸一方,受世人景仰。
其后,“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这个成语在网上频繁出现,网友们引用它来批评法院的判决。有的说:“中国的法律是猴皮筋式的,因人身份地位不同,松紧度很大。”有的说:“贪官贪污1亿与许霆取款17万同判无期的内在原因是:贪官是官,许霆是老百姓。”更有学者从深层反思:“法院是依法判决,没什么问题,但许霆被判无期,恰好显示了我国立法和制度层面上对贪官的保护。”
在广州中院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时,银行方面也未曾好受。市民对银行的积怨,开始在许霆案上全面爆发。
大家质疑,现实中,有人从ATM机中取出过“假钱”,ATM机也少吐过钱,还吞过卡,这样的情况,银行方面是不是也应该认定“国家金融机构ATM机”在“诈骗”储户钱财?同样是技术原因引发的问题,在受损失方为储户时,银行丝毫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一旦损失方为银行,储户就可能因此被控告为“盗窃犯”,这合理吗?公平吗?
网友“身心疯”在天涯社区写道:如果许霆被判有罪,我将销户手头所有国内银行卡。
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详解许霆案称:“史上最牛ATM机谁能惹得起?”凤凰卫视《文涛拍案》也称:“许霆为171个馅饼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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