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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的重要标志。"公推直选"是近10年来党的建设中最具有标志性的创新成果之一,是一种新的选举民主范式。"公推"是指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是一个初始提名的问题,目的是增进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合法性基础;"直选"是指党员直接选举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是一个自由选择的问题,目的是更好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概括性地说,就是以扩大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范围为主要内容的民主选举制度创新,建立一种党内直接选举、党员良性参选和群众有序参与的党内选举新机制。这种体现党员主权思想和运用社会认同系统的选举制度,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具有巨大的开创性意义和历史性意义。
"公推直选"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根据
农村基层党内民主是党内民主的微观基石,选举民主又是发展农村基层党内民主的核心环节。改革农村基层党内选举制度,运用"公推直选"范式,有着肥沃的土壤和理论基石,这是时代的呼唤,也是广大党员群众的强烈愿望。
"公推直选"的理论基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与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这是体现科学发展观本质和核心的重要理论基石,也是发展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的逻辑起点。人民民主的核心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其要义就是一切权力归人民。这种主体地位、这种当家作主权利反映在政党上,就是表现在人民对政党的选择权上。换句话说,就是政党的合法性基础问题。在我党执政初期,其合法基础是历史选择论。但现在我们党执政的合法性来源于民心,主要看群众对我们党的信任、支持和认同程度。"公推"就是要充分保障广大村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让朝夕相处、知根知底的村民公开推荐农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书记候选人,切实将大多数村民的意愿作为推荐候选人的基础,使村级党组织的权力"合法化"。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党内民主的逻辑起点,最根本的是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首要体现在党员选择权上,在权力授予关系上必须保障权力所有者对权力行使者的选择权。"公推直选"就是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选择权,赋予广大党员直接选举农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的权利,使广大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彰显。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修改了过去由对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书记、副书记的规定,给基层党组织通过直接选举等多种方式产生领导班子乃至书记提供了改革创新的探索空间和制度空间。
"公推直选"的利益基础:党员和村民是一个紧密相连的利益共同体。从村庄的发展史看,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以村庄为基本活动空间的农民,祖祖辈辈生活在同一块土地上,并以血缘为纽带,自然形成利益群体。当前,所实行的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强化了这一利益纽带,村庄也加速成为利益共同体。这种利益共同体必然会集中反映到农村党的建设之中,使农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书记在乡村社会中处于一个十分特殊的角色。这种特殊角色主要体现在领导班子成员都是这一利益共同体的一员上。因此,其品质的好坏、能力的高低、作风的优劣,既直接关系到领导核心作用的发挥,更直接关系到维护每一位村民的切身利益。从这一意义上说,选举村党组织领导班子不仅事关党内,更事关全村;选举党组织书记不仅是物色党内的核心人物,更是物色全村村民的领头雁。这从党内来说,就是要把最优秀、最合适的党员推荐出来,形成一个好的领导班子和好的"领头雁";从村民来说,就需要一个大家都信得过、靠得住的领导班子特别是书记,放心地让他们来领导本村的发展。在这种共同利益的背景下,选举产生党员村民公认的领导班子及其书记,最好的办法就是民主,让党员和村民"公推"出一个各方面都认可的合适的领导班子及其书记,这样才能赢得村民的认同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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