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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实基础 | | | | 新华网浙江频道(2008-07-10 18:19:42) 来源:新华网 编辑:蒋立红(实习) | |
当前必须扎实做好"五项基础"工作,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才能真正实现惠及全省人民群众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夙愿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注重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我国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目标之一;2008年初,浙江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新一届政府"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之一。可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项内容广、任务重、时间长的系统工程,必将成为各级政府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因此,笔者认为,必须扎实做好"五项基础"工作,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才能真正实现惠及全省人民群众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夙愿。 一、认识基础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个新事物,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大意义,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容、范围和特点都有统一的思想认识,才能步调一致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项工作。这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前提。 所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为社会公民提供的、与不同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直接关系公民最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在城乡间、地区间和不同群体间大致均等。其涵义应从两个层次进行认识:一是"基本公共服务",指公民享有的体现其最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并与其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重点包括基本民生性服务(就业、社保、安居)、公共事业性服务(教育、卫生、文化、群体)、公益基础性服务(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和公共安全性服务(社会安全、生产安全、国防安全、消费安全)等四个方面。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功能区域而发生变化,具有动态性、时期性、区域性的特点。二是"均等化",指基本公共服务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城乡间、地区间和不同群体间大致均等。均等化不同于绝对均等和平均主义,而是既允许存在合理差距,又使各区域需求对象满意的一种相对均等;既指质和量上的相对均等,又包括机会均等和结果均等,还包括纵向均等和横向均等。由于地区差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民的思想认识和满意度、政府财力和政策环境的可行性,均等化水平也将发展变化,具有相对性、满意性和可行性的特点。 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可能一步到位,而是一个螺旋式的发展过程,经历着从无到有、逐步提升、全面发展的历史过程。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政府主要解决事关公民生存权和物质文明需要的最基本公共服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和部分相对发达地区,将逐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提升均等化水平,适当提供事关公民发展权和精神文明需要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当经济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全社会所有公民都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注重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实现更高层次的均等化。如义务教育,政府首先应抓好中小学校建设,使学龄儿童都能有学可上;然后逐步提高学校质量和师资水平,有条件的地方试行免除部分学费或书费;最后全面推行达到一定水平的免费九年制、十二年制甚至十五年制的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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