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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劳动合同法》,引起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不同反应。调查表明,企业总体上对《劳动合同法》是肯定的。但具体操作有一定难度,劳动者素质也尚未达到相应的水平,需要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努力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法》对原有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作出重大调整,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发展战略产生深广影响,并引发不同评价。鉴此,我们对企业进行问卷调查。问卷企业共820家,涵盖全省11个市和各行业,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认知价值。同时,还进行了企业座谈调查。重点是了解实施《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促进作用、影响企业的主要方面、企业的对策和建设性意见。
一、实施《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促进作用
所问卷调查的820家企业,绝大多数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义和积极作用,予以认可。普遍认为,《劳动合同法》体现了新型的劳动关系和发展方向,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力市场、调整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注入了法律动力。
(一)有利于依赖低劳动成本发展模式的转型
浙江工业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体,多数企业长期采用低劳动成本的发展模式,进而在国际竞争中形成低劳动成本的比较优势。应该说,从劳动力数量庞大和生产力水平偏低的基本国情出发,采用这样的发展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从长期看,企业发展不能持久依赖低劳动成本的竞争优势。低劳动成本的发展模式需要转型和升级。目前,低劳动成本的竞争优势遇到多重挑战:一是劳动力总量供需矛盾逐步暴露,企业"用工难"的问题发展。2003年开始出现的以"民工荒"为表现形式的劳动力趋紧现象,已在全省蔓延,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这一矛盾较为普遍。二是劳动成本持续增加,但工资待遇仍偏低。2000-2007年,全省规模以上企业从业人员的年人均劳动报酬从10478.5元增加到19319.3元,增幅为84.4%;同期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利润增长了4.07倍,远高于从业人员的年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呈"利润侵蚀工资"的现象。浙江规模以上企业从业人员的人均劳动报酬还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如2006年为1.8万元,低了0.9%。三是低劳动成本的产业进入壁垒低,过度竞争激烈。许多企业处于低利润率状态,低价格的产品大量涌入国际市场,还加剧了国际贸易摩擦。四是面临竞争新格局的大考量。现在的企业竞争焦点日益从价格竞争转向技术竞争、创新竞争,低成本的竞争力难以有效应对。《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给企业发出了强烈的信号。即企业必须直面现实,树立新的劳动成本观点,改变低成本、低技术、低利润的路径依赖,着力增强创新能力,向创新求发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客观上将增大企业用工规则约束和劳动用工成本压力,给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调整和低劳动成本发展模式的转型,形成外在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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