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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梁广镇异地兼任人大代表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如何看待此类“异地兼任人大代表”现象?事件背后隐含着哪些深层次的矛盾?我们特别邀请了浙江大学地方政府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陈剩勇教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异地兼任人大代表,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最近,发生在广东省云浮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的“异地兼任人大代表”现象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
您对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特别是同级别的两个地区当选人大代表这类现象是如何看待的?
■我认为,异地兼任人大代表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根据我国现行的选举法和代表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可以兼任不同级别的人大代表,但未对兼任同一级别的不同区域的人大代表,或者不同级别的无行政区域隶属关系的人大代表作出明确的规定。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就容易使人们产生一种误解,以为梁广镇的人大代表身份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选举产生的,因此他兼任两地人大代表就是合法的。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对的。
□那么,您认为“异地兼任人大代表”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其依据是什么呢?
■从公民权利的性质考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参与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利,公民权利的基本属性在于它的平等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本事件中,梁广镇因对百色市的投资而拥有额外的被选举权,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是不符合宪法精神的。
我国选举法规定,在选民登记时,一般按照选民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如果在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必须由户口所在地开具在当地未参加选举的证明。如果选民迁居外地,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需出示户籍所在地开具的本人放弃原户籍所在地选举权的程序性要件。据此,梁广镇只能代表一个选区,这个选区要么是其户籍所在地,要么是其主要居住地。而梁广镇既在户口所在地当选人大代表,又在企业投资地即工作地点当选人大代表,这是不合法理的。
另外,在目前代表兼职的体制下,代表兼任两地代表,自然分身乏术。难道要他们往返跑动来履行代表职责吗?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让一个人异地兼任代表,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梁广镇事件”并非个案
□“梁广镇事件”是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还是仅仅是一个个案?
■像梁广镇这样“异地兼任人大代表”的现象并非个案。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人大代表身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导致有的人其中主要是企业家得以异地兼任人大代表。还有的人大代表得以担任行政、司法、检察官员,这些官员集执行权与监督权于一身,自己监督自己。这些都说明我们目前的制度设计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不可否认,当前,我们的人大代表职务有被荣誉化的倾向。长期以来,在我国人大代表制度的建设中,只注重了代表的广泛性,而忽视了代表履职的实效性。在许多人眼中,人大代表这个称谓的政治意义总是大于其原有的法律意义。在我们曾做过的一项调查中,有不少人大代表不认为自己能够发挥多大的作用,更认为自己无论表现如何均不影响其代表的政治身份。
事实上,许多企业家身兼人大代表之职,在企业界和国家权力机关“两栖化生存”,能量很大。这就很容易导致其所在企业利益与代表所在区域选民利益发生冲突时,为企业和个人私利而损害其所代表的选民利益。此外,还存在着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不择手段地谋求人大代表这种法定职务,充当其逃避法律制裁的护身符。
□新闻材料显示,百色市在确定梁广镇为市人大代表候选人之前知道梁广镇已是云浮市人大代表,可为什么有关部门还同意其当选为百色市人大代表呢?
■这说明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招商引资的政绩,把人大代表当作礼物随意赠予,这就对“异地兼职人大代表”现象的风行,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反对逮捕梁广镇的其中一条理由是:梁广镇在百色投资的企业,对百色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如果允许对梁广镇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法院进行刑事审判,对企业的影响太大。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完全站到了企业家的一边,将人大代表作为鼓励企业家投资的政治奖品,连违法犯罪也可以纵容。这是极不正常的,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宗旨相背离。
□应该如何协调各地人大常委会之间的摩擦或者冲突?或者说,在两地人大常委会意见发生冲突时,检察机关应如何寻求另外的救济渠道?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确立相关的争议解决机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积极地采取相应措施。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在对同时担任两级和两级以上代表职务的代表,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执行机关应当分别报告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并按照其中最高一级人代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的批复执行。在对待同级人大常委会发生扯皮的情况下,通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决议”,确认代表当选无效或者通过罢免人大代表职务等方式来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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