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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局和预防腐败办公室出台《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将于2009年1月1日在全国率先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有专家表示,这一尝试无论成败,都将为官员财产阳光化提供有益的经验。
新闻背景:
●2008年5月25日,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局和预防腐败办公室出台《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
●2008年9月16日,“新疆阿勒泰地区廉政网”正式开通。该廉政网站设置了“县(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倒计时”栏目。截至9月13日,申报对象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款数额达33万余元。
●2009年1月1日,阿勒泰地区将在全国率先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2009年1月20日,为首次申报上交违纪违法款免予追究责任的最后期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是刑法第七次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人们在关注这一修改的同时,自然而然地将关注的焦点投向与之密切相关的另一项制度上——官员财产申报制。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在提高法定刑的同时,还要加紧出台官员财产申报法,这样才能真正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贪官头上的“紧箍咒”。
自1995年国家实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以来,有关推行财产申报制度的呼声从未间断。事实上,这项制度也并非完全空白,有一个地方已经悄然试行。颇有意味的是,“破冰”之地并不是人们想象中的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城市,而是远在西部边陲的新疆阿勒泰地区。
“破冰”之旅有三大突破
“没有想到,舆论如此关注,我们压力很大。”近日,新疆阿勒泰地委一名干部对记者说。
5月25日,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局和预防腐败办公室联合出台《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要求县(处)级领导干部申报个人财产并将通过媒体和廉政网向社会公示,首次申报日为2009年1月1日。
以官员申报收入来预防腐败的做法在我国并不罕见,但阿勒泰这项全文不过短短23条的《规定》一经出台,却在坊间和法律界激起一片涟漪,甚至被反腐专家评价为“了不起的制度创新”。业内人士分析说,这并非过誉,因为此项制度的确有“过人之处”。
第一把利剑是,申报“财产”而不仅仅是“收入”。在规定里,申报的财产被严格细化为11项,包括官员及其家庭成员股票、证券、期货等交易收入及资金来源,官员及其家庭成员通过继承、赠与、偶然所得(如中彩)等形式获得的财产,甚至包括官员利用婚丧嫁娶收取下属的“礼金”,官员及其家庭成员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也要公开。
阿勒泰地区纪委书记吴伟平,曾参与多起腐败大案的调查侦破工作。他说:“目前我国普遍实行的是收入申报,而非财产申报。收入只是公务员财产的一部分,而更多隐形收入才是公务员滋生腐败的阴暗角落,才是申报、公示的关键。”
反腐专家也认为,“财产”和“收入”两者之间有着天壤之别。古今中外的大量腐败事例表明,滥用权力通常带来的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至少是“泽被一家”。毋庸置疑,腐败收益同官员合法性工资收入是一黑一白两码事。
为防止“老子大官儿大款”的腐败现象,阿勒泰“阳光法案”明确,官员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单笔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动产、不动产购置、交易、租赁情况及资金来源必须申报。这意味着,假如某官员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子,或者其太太购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轿车,在半年时间内,他必须向纪检部门说明情况并讲清资金来源。
更具“杀伤力”的是,申报的财产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据了解,我国早期的收入申报制度,基本上是注重申报而忽视公开,申报制度本该具有的监督效力因此大打折扣。阿勒泰出台的《规定》明确,凡是“与领导干部职权密切相关的收入都将通过阿勒泰廉政网及当地主流媒体及时全面公开,以接受社会有效监督”。有专家指出,此项规定,实现了由“只申报不公开”到“既申报又公开”的跨越。
另一个让人耳目一新的看点是,离任申报延续3年。该《规定》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种类分为初任申报、年度申报和离任申报。其中离任申报的时限被明确延续到退休后3年期满为止。
反腐专家认为,我国财产申报法从1994年正式列入立法规划,至今已过去10多年,却迟迟未能出台,其症结主要出自两个层面:微观上,与财产申报法相配套的技术、制度尚不成熟所致;宏观上,许多人的思想观念尚未转变。而阿勒泰的规定可以说突破了这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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