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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当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在试点阶段,它有利于缩小企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差距,减轻财政负担。建议做好相关法律及制度的衔接,突出公平公正的理念,妥善解决资金渠道问题,加快建立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制度,抑制某些国企高管薪酬膨胀趋势,加快民众瞩目的其它各项改革,以推进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要求事业单位与企业的职工在退休以后享受到基本一致的养老金。具体包括:一是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不再单纯靠财政,而是也要和企业与职工一样统筹交纳养老保险,体现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社会公平,并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二是建立企事业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员工养老金发放办法也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三是建立社会化养老服务网络,实行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四是探索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作为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制度的补充,以弥补其因养老保险标准向企业看齐所减少的退休金;五是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补齐"的办法过渡。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将与企业在缴费、待遇、服务方面一体化。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这一改革,对于不断增强社会保险功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对于按照社会公平公正的理念,理顺全社会的养老保险体系,使每一个退休职工都能享受到公平合理的养老保障,并以此来推动社会和谐;对于有效缓解和避免人口老龄化问题给财政带来的巨大压力,尽可能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等方面,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据统计,我国事业单位总计130余万个,涉及教科文卫、农林水、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工作人员超过3500万人,是国家公务员的4.3倍,占全国财政供养人数的80%。他们与公务员一起,养老支出构成我国财政较大负担。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从制度设定、利益调整到组织实施,都需要慎重考虑方方面面的关系。为此,笔者建议:一要积极关注,二要稳妥实施,并且要妥善解决和处理好以下相关问题。
1.做好相关法律及制度的衔接
养老保险改革已近20年,时至今日,国家尚未出台社会保险法或社会保障法,养老保险基本上靠政策规范,缺乏法律依据,并且出台的政策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存在着某些不一致。例如,此项改革与《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就有所抵触。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是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教师法》第6章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资制度。"第30条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国务院不久前审议通过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同时,我国退休退职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工龄35年以上的,退休费比例为原基本工资的90%,30-34年的退休费比例为85%。
为此,建议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关方案与现行法律及制度的衔接,最好能使其上升为社会保障法律,以便更好地实施。否则,可能难于强制各地事业单位执行,对于不执行的单位也难予依法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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