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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增值税转型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相关规定变更等内容。其主要有降低企业税负、鼓励企业投资、提升产品竞争力等五方面的正面效应,但也有制约税收增量和加大就业压力两方面的不利影响。然而,其正面效应大于负面效应。当前,应采取加强对其政策引导、用好用足增值税"新政"和缓解其对税收增长影响及减轻其对就业冲击等措施,实现经济 "保稳促调"。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影响;对策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第二产业的机器设备实施税前抵扣。这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设备投资积极性,增强产品竞争力,有助于我省实现保增长,促转型的任务。但增值税转型也会对财政收入和就业产生一定的压力,对此需高度重视,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缓解。
一、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2004年、2007年和2008年,我国先后在东北、中部和内蒙古东部5盟市及四川地震重灾地区实行转型试点,即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9年在全国范围推开。综合看,增值税转型方案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在老增值税下,只有购入的原材料可进行税前抵扣。在新增值税下,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的固定资产,如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也可进行税前抵扣,但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则不纳入抵扣范围。同时,新增值税取消了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企业购买设备,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其进项税额均可以全额抵扣,实现了"普惠"税收待遇。
2.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相关规定的变更。一是降低标准,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原来的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二是区别对待,将原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三是降低税率,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原来的工业6%、商业4%统一降低至3%。四是方便申报,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调整为每月的1日-15日,小规模纳税人最长可以一季度申报一次。
3.资源类商品增值税政策的调整。首先,矿产品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提高,金属矿(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的增值税率从13%恢复到17%。其次,再生水、轮胎翻新、垃圾发电、脱硫产品、再生沥青混凝土、风电、新型墙体材料、生物柴油等12大类综合利用产品首次获得增值税优惠,且税收免退幅度较大。最后,调整废旧物资(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取消原来对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这些条件包括: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已经备案的;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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