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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浙江省婺剧促进会”,英文全称是
Zhejiang
Wu Ju Promote Organization。缩写为
ZWJPO。
第二条
浙江省婺剧促进会是非赢利公益团体,经费来自会费以及社会赞助等。
第三条 本团体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浙江文化大省、活跃农村文化娱乐为指针,以围绕中心、无私奉献、同心同德、振兴婺剧为宗旨,传承民间本土文化资源,吸纳各剧种流派文化精华,丰富创新婺剧内涵,推动群众性婺剧活动开展,建设和谐文化,促进婺剧艺术健康发展,研究和探索浙江婺剧在新世纪的发展方向,繁荣浙江文化事业,为促进中国的戏剧事业全面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省文化厅,在活动中接受浙江省文化厅的业务指导。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浙江省民政厅,在活动中接受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点在浙江省文化厅内(杭州市曙光路5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在省文化厅的指导和授权下,开展促进婺剧发展的各项工作。
(二)指导和培训会员学习婺剧艺术,交流婺剧文化,提高
表演、演唱、演奏水平,组织省、市等各级婺剧团进行各种形式
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三)支持和帮助婺剧专业工作者、专家挖掘整理婺剧遗产,
在普及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婺剧艺术水平。
(四)积极参与艺术文化市场,增强市场竞争意识,加快婺
剧艺术改革步伐,为婺剧艺术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五)加强与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等协会的联系,积极参与国内、国际文化交流,使婺剧走出浙江,走向世界,为浙江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服务。
(六)开办中国婺剧网站,办好学术刊物,交流文艺信息,展示艺术成果,对婺剧艺术的发展进行探讨和研究。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愿望;
(三)积极参与本团体的有关业务活动。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审核、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贯彻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对促进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召开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的收取标准必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06年12月17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婺剧促进会经费管理办法
(讨论稿)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有关文件和《浙江省婺剧促进会章程》的规定,为保证促进会工作顺利开展,现就促进会的经费来源、收取办法、使用及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 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企事业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的赞助和捐赠;
3、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二、 会费收取办法
1、团体会员会费标准:每年200元;
2、个人会员会费标准:每年5元;
3、缴费时间:每年从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新加入的会员在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4、缴纳方式:现金支付、银行汇入、邮局汇入;
5、会员1年不缴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三、 经费使用范围
1、促进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促进会主办或作为主要参加单位的会议费;
2、促进会举办的各种服务活动及编印、出版刊物费用;
3、促进会必要的外事活动费用;
4、促进会印刷各种文件、资料、材料费用;
5、促进会工作人员的必不可少的补贴;
6、促进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办公费、差旅费及必要的设施、用品费用;
7、促进会其他正当活动费用。
四、经费管理办法
1、促进会各项开支应本着勤俭节约的方针;
2、促进会的各项收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3、促进会日常经费收支由理事会授权会长或秘书长审批;
4、促进会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一般为换届时),并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5、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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